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拼多多” 网购假货谁负责?

    实现了上市梦的拼多多,不曾想却因口碑和质量倍受争议,陷入销售“山寨”“假货”等舆论漩涡。对于外界的强烈质疑,拼多多回应称假货是中国存在的社会问题,“让3岁的拼多多承担不公平”。

  8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称,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拼多多平台上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问题,已经要求上海市工商局约谈平台经营者,要求上海市和其他相关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媒体反映的以及消费者、商标权利人投诉举报的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山寨产品、傍名牌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检查,不管是第三方平台还是平台内经营者,只要构成违法,都将依法严肃处理。

  对此,拼多多发表声明并回应称,将全力配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进一步严厉打击平台上侵权假冒商品,努力达到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期望。同时,拼多多也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群策群力,形成打击侵权假冒商品的社会共治局面,共同为最广泛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山寨货网上卷土重来?

  “山寨”产品的存在可谓由来已久,而随着消费升级的不断演进,生活在一二线城市的消费者逐渐对“山寨”产品的认知已经有所淡忘,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山寨”产品的存在。通过逐渐走红的社交电商,如今“山寨”产品又通过社交网络的交叉传播走进了大众的视野,而随着社交电商拼多多的关注程度不断提升,其涉及的“山寨”产品的销售更是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很多年前这类山寨假货曾经在农村市场广泛存在,但这几年已经基本消失了,没想到现在又会在网上卷土重来,实在不可思议!”一位家电企业销售总监日前对媒体感慨说,在10多年前,很多仿冒大品牌的“山寨”家电一度曾充斥农村市场,使得正规家电厂家的产品反而“走不下去”。

  7月28日,创维集团“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在微博上发出严正声明,称近期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出现大量假冒创维品牌的电视产品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创维品牌权益,表示正与“拼多多”严正交涉,要求其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活动。声明中称,“拼多多”平台上部分假冒创维品牌的有:创维先锋、创维云视TV、创维嘉、创维美、创维酷酷、创维云视听、创维e家等。

  创维声讨拼多多销售众多假冒创维品牌产品一事,也是拼多多此次陷入舆论漩涡的导火索。对此,拼多多在媒体沟通会上解释,创维事件反映的是行业内固有存在的白牌机问题。白牌机,通俗说来就是一些小厂商生产的没有牌子的手机、电视等电子商品。由于非名牌在激烈竞争中很难获得市场,很多白牌厂家选择“傍名牌”手段游走在灰色地带。

  “‘小米新品’这个品牌的确曾经在拼多多上销售过,但是早已经下架。”面对被指有多个“山寨”品牌在拼多多销售,拼多多联合创始人在接受包括南方日报记者在内的媒体采访时坦言,“小米新品”曾经在拼多多平台上架过。

  据南方日报记者通过“天眼查”平台查询发现,“小米新品”这个品牌商标确实存在,申请方名为“广州市瑞爵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广州市番禺区,而“小米新品”这个品牌商标是该公司在2017年提交申请的,目前正处于“等待受理通知书发文”的状态。值得留意的是,南方日报记者发现,除了“小米新品”外,该公司还同时正在注册包括“最新小米”“威鲸”“乐视经典”“乐视百家”“灰鲸”等品牌,和目前市面上大家熟知的部分家电品牌都有较大程度的相似。

  定义“山寨”成电商平台一道坎?

  南方日报记者实测发现,在拼多多平台上搜索洗衣液,打着“立日”“超熊”等字样的产品还在正常销售,极易引起用户的混淆。但是据记者观察发现,包装和立白洗衣液高度相似的“立日”洗衣液,其包装上也存在不少细微的区别。其中在品牌标识方面,打着“立日”字样的产品其品牌应该是“鼎上一品”,而在“立日”字体后还有较小的“一品”二字。

  而记者通过“天眼查”平台查询发现,“鼎上一品”品牌是名为“河北宜美日化有限公司”在2015年注册的商标,而在拼多多上销售的被消费者认定为“立日”品牌的洗衣液,严格意义上而言应该是“鼎上一品”品牌下的“立日一品”型号的产品。

  “我国现行法律当中没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事前的审查义务规定。因此严格来说,认为有事前审查义务和没有事前审查义务都没有法律依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商平台自身没有判断和辨别品牌并进行审查的能力和义务,这个也是造成目前“山寨”产品广泛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审查义务要与在互联网侵权领域著名的‘红旗原则’相适应,当侵权像红旗一样明显的时候,才能推定平台应当知道。”贾路路举例指出,在以下具体的情况中,应当认定直接适用红旗原则:第一种情况,例如当商品信息中出现了“高仿”“盗版”“A货”时,应当推定平台知道,平台此时应该立即删除相关商品信息。第二种情况,如果平台为了商品做了销售推广活动的,应当等同于做广告。这时,平台的身份相当于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应当对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履行实质的审查义务。第三种,不合理低价。同时平台在认定不合理低价时,应当持审慎态度,以防止对正当低价产品权益所有者权益的侵害。

  但是在业内人士看来,大多数存在于电商平台的“山寨”产品都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而最直接告知平台的方式,无疑是品牌方的主动出击,“但是在国内这样的情况却并不多见。”

  电商法草案增设平台打假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让消费者在购物时享受到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却需承担遇到假货的风险,假货的泛滥已成为电商平台亟待解决的一大烦恼。

  有业内人士指出,互联网升级了消费模式、影响并改变了消费行为,使假货很容易被曝光。但从打假本质来说,假货流通的根本原因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简言之,并不是某个电商企业消失了,假货就会消失。相反,因为电商平台天然的开放性,一旦造假商户在此处被驱逐,还有可能换个马甲继续行销假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指出,在假冒侵权盗版商品的治理环节,既包括品牌层面的商标审查授权,也包括展示层面的各大电商平台,还包括生产层面的技术方案等等。“只有多方协作,才有可能从源头杜绝山寨或假冒商品在市场流通,避免它们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草案。据了解,本次审议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未尽到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